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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软网代理“神州购物”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申请人——山东扬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3387914号“神州购物”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3387914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细软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如下:

案例分析:

细软网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和运营为一体的高科技公司,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是其针对实体店研发设计的实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应用云平台,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并具有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申请商标由"神州购物"四个汉字组成,为简单的文字商标。四字以规整的黑色字体自左而右水平而列,简洁、明了。引证商标由"神州旅游信息港"及图形组成,为组合商标形式。其中图形部分是以圆形为外观轮廓的抽象图案。

(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运营的手机"APP" ,具有合法的来源和明确的指向性。申请人"神州购物"平台主要提供购物方面的信息及便捷体验。而引证商标权利人主要经验旅游相关业务,也有确切的指向性。同申请人打造的购物体验平台在公众的心目中有完全不同的认知和记忆效果。

(三)二者呼叫效果差异明显。

申请商标呼叫为"shen zhou gou wu" ,具有四个音节,尾音节为"wu" ;引证商标呼叫为"shen zhou lv you xin xi gang" ,具有七个音节,尾音节为"gang" 。二者音节数量及发音方式区别明显,不具有任何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细软网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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